一、黑龙江省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总则 第一条:为加强学院管理,建立正常的教育秩序,保证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,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 第二条:凡按国家教育部,省教育厅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,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,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,按学院入学的要求和规定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,正式取得我院学籍。 第三条:新生入学必须持我院《录取通知书》和组织联系等相关证明,在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,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,须提前向学校请假,未请假或者请假超过所批准的延期期限者,取消其入学资格。 第四条:己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发给学生证和校徽,建立学生学籍档案。学籍档案内容包括:考生档案,学生登记表,成绩卡,操行评定,奖励或处分,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。学生学籍档案由学院管理,学生离校时交学生所在单位归档。 第五条:新生入学后,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。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,取得学籍。复查不合格者,由学校区别情况,予以处理,直至取消入学资格。凡属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,一经查实,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。情节恶劣的,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。 第六条:每学期开学时,学生必须按时返校,向辅导员报到注册。因故不能如期返校者,必须事先请假,否则按旷课处理,未经请假逾一周不返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。 第七条:凡是取得我院学籍的学生,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,不得具有双重学籍。 第八条:学生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。操行方面,按对大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要求,依其实际表现每学期评定一次,具体考核办法按学院“学生操行考核暂行规定”执行。学业方面,按教学计划,教学大纲要求,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技能的运用能力。具体考核办法按学院“学习成绩考核办法”执行。 第九条:学生在一个学期内出现三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者,学院给予劝退处理,情形严重者给予退学处理。 第十条: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,不能坚持学习者,可以申请休学。 1.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,需停课治疗,病假达到一学期总时数百分之二十以上者; 2.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该休学者,由学校批准,可以休学。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。 3.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(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,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。学生休学两年内(含两年)给予保留学籍。休学经审查批准后,要办理离校手续,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。学生休学期间由家长负责管理。 第十一条:学生休学期满,应于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,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或同类专业相应年纪学习。休学超过两学期仍不能复学者,按退学处理。两年内入无后续专业按肄业处理。因病休学的学生,申请复学时,必须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,证明以恢复健康,并经学校同意,方能复学。 第十二条: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。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。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,经学生同意,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。 第十三条: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得转学。 1.入学未满一学期的: 2.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准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,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; 3.招生时确定为定向,委托培养的; 4.其他无正当理由的。 第十四条: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,予以退学。 1.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两次操行不及格者; 2.两门课程成绩记载为“零”分者; 3.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学校规定年限(含休学)未完成学业的; 4.休学期满,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不合格的; 5.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,患有疾病或者以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; 6.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; 7.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; 8.本人申请退学的。 第十五条:退学学生一经退学,不得复学。 第十六条:退学学生,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,档案、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 第十七条: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个学院的各项规定制度,纪律。 第十八条:学生上课、考试、实习、实验、课程设计、毕业设计(论文),学院规定的其他集体活动等均实行考勤。因故不能参加者,必须请假。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,均按旷课论处。 第十九条:学生旷课一天给予批评教育,旷课2-3天给予通报批评,旷课4天以上给予纪律处分,所旷课时数累计超过一学期总课时数的百分之十者,令其退学。
第二十一条:学生在宿舍的活动,按学院“学生宿舍管理规定”执行。 第二十二条:对在政治思想品德、学习成绩、班级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者,可评为“优秀学生”或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。 第二十三条:对学习成绩突出的学生可评为“学习标兵”,“学习标兵”每学期评定一次。“学习标兵”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 1、期末考试总成绩名列全班第一; 2、期末考试各科总成绩均在优良以上; 第二十四条:对在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,表现突出,为学院或班级争的荣誉的先进个人可评为“校园活动积极分子”。“校园活动积极分子”评选比例视活动规模,参加人数具体规定。 第二十五条:对见义勇为、助人为乐、为学院争得荣誉、受到学生普遍赞誉的学生可评为“学雷锋标兵”,“学雷锋标兵”不按比例评选,不规定具体指标,不受学期限制。 第二十六条:对政治觉悟高、思想品德好、学习目的明确、态度端正、成绩优异、模范地执行高等学校学生准则者,给予表扬或奖励,表扬的方式有:口头表扬,通报表扬,发给证书奖品,授予荣誉称号等。 第二十七条:处分,对违反校纪校规的的学生,视其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处分分以下五种:1警告;2严重警告;3记过;4留校查看;5勒令退学,开除学籍。 第二十八条:对学生的奖励,处分资料真实完整的记入本人档案,并及时通报学生家长。 第二十九条:学生操行合格,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学习期满,成绩合格,准予毕业,发给毕业证书。 第三十条:学生毕业前累计有一门课程补考不及格(含“零”分记载的),经学校批准,可在其精力能够承担的条件下先于毕业学年重修该门课程,给一次补考机会,成绩及格者,准予毕业。 第三十一条:学生毕业前累计补考不及格课程一门以上者,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。结业三年内必须重修有关课程以后,方可参加本校期末考试,重修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及格,准予毕业。换发毕业证书。 第三十二条: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学满一年及上退学者(不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),由学校发给省教委统一印制的肄业证书,并出具已结业学科的成绩。 第三十三条:毕业,结业,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,经本人申请,学校核实后出据相应的证明。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 第三十四条: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二、细则 学生干部行为规范 为了加强校园文明建设,树立良好学风,培养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,根据《学生守则》内容要求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团总支,学生会特定学生干部行为规范: 一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积极要求进步。 二、讲究社会公德,维护公共秩序,遵纪守法。做到奖惩分明,不徇私情。 三、尊敬师长,待人接物热情周到。不讲脏话、粗话、做到不谩骂、挖苦和取笑他人。 四、关心集体,团结同学。主动帮助后进学生,要经常找同学谈心,达到互帮互学共同进步的目的。 五、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,敢于同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。 六、遵守学校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,并时时处处起到表率作用。 七、积极主动并带动同学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。 八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。讲话有理有据,办事力求从实际出发;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。 九、勤奋学习,刻苦钻研。在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树立良好的学风。 早操管理制度 为了增强同学们的身体素质,提高早操质量,根据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以下制度: 一、早六点必须准时到楼前集合,体委点名,如发现有无故旷操者扣3分,迟到扣1分,三次无故旷操者全校警告,累计三次迟到者按一次旷课处理。 二、为提高早操质量,应做到快静齐。在体委整队与行进间如发现打闹、大声喧哗、队伍不整等情况扣班级分5分,个别给予警告,警告无效者按旷操处理。 三、向体育部或本班体委请假无故离队者视早退处理,一次扣一分。 四、如有病假必须提前一天交辅导员签字的假条,假条必须写明真实原因及请假销假时间。如有极特殊情况,应及时向体育部有关人员请假,请假条必须在当日中午前交。如查明假条虚假按旷操处理并给予警告处分。 五、体育部人员如不按时到岗或组织协调不利加倍处罚。 六、每月按出操情况评出先进集体,给予奖励并加20分。 就餐规则
二、兑换餐券时,要当面点清,过后概不负责。 三、遵守就餐时间,如有特殊情况(集体活动)不能按时就餐,必须提前三小时通知伙食科。 四、维护就餐秩序,按先后顺序排队买饭,不得随意插队和拥挤。不准为他人代买,不买饭的学员不准在窗口逗留。 五、就餐时不许打闹,不许大声喧哗,不许敲打餐具及公共设施。 六、保持餐厅卫生,不准随地吐痰、乱扔果皮、纸屑,乱倒脏水,剩饭、剩菜要倒在污物缸内,严禁将剩饭、剩菜倒在桌子上、地上和水池内。 七、爱护公务,严禁用脚踏餐桌、餐椅,不准将食堂公物带到宿舍或教室,违者按偷窃论处。 八、勤俭节约、爱惜粮食、按量购买、防止浪费。要节约用水,做到人离水关。 九、尊重食堂灶管人员,出现问题及时向食堂领班或伙食委会反应。提倡文明就餐,做到语言美,行为美。 十、定期召开伙委会,反应学员的意见和要求,不断促进伙食工作。 十一、伙委会有权按就餐人管理就餐秩序,处理就餐中出现的问题。学员有权对伙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。 十二、违反就餐规则的学员,伙委会会同学生科严肃处理。 学生宿舍管理细则
二、晚9:40前必须归寝,无故不按时归宿或不归宿,给于通报批评。 三、晚十点必须准时熄灯(包括台灯、电视等所有电器),熄灯后不许说话、不许在走廊或其他楼道内逗留。 四、晚间无特殊情况不得单独外出,如有特殊情况要外出时,可向值班人员请假,并填写请假条。 五、贵重物品,要妥善保管,现金要存入银行,现用现支。 六、宿舍内不得私接电源,不允许使用电热器具和酒精炉。 七、不得在宿舍私自留宿他人。 八、不得在宿舍内酗酒、跳舞、赌博、违者送交学院保卫科。 九、严禁学生自己换宿舍。 十、严禁男女随意窜寝室或在异性宿舍逗留。 十一、在宿舍内打架滋事者,严重者报学院保卫科处理,并给于纪律处分。
一、评选条件 优秀团干部:符合优秀团员条件并在团内担任一定职务,热爱团的工作,认真钻研团的业务,热心为团员青年服务;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,能够创造性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,成绩显著;作风明珠,群众观念强,在团员青年中威信高。 优秀团支部:支委会成员团结协作,作风正派、战斗堡垒作用突出,威信高;活动开展丰富多彩,富有成效,支部风气正,学风好,团员、青年积极上进、关心集体、团结互助、文明守纪,本年度内无受处分的团员。 二、评选比例 三、评选办法 关于评选优秀学生干部、先进班集体的办法 优秀学生干部:品学兼优。热心为同学服务,有奉献精神;工作能力强,并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;能发挥骨干带头作用,团结同学,作风民主,办事公正,敢于同各种不良思想行为作斗争,学习成绩在本年级前50%以内。 先进班集体:由良好的班风。班委会成员精干团结,由凝聚力、号召力;全体同学积极上进、关心集体、团结友爱、互帮互助;课余文化生活健康丰富;模范遵守校规校纪,本年度内无受处分的学生。 ⑵获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称号,按规定加分。 ⑶要大力宣传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事迹,激励全体学生奋发向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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