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黑龙江省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总则

第一条:为加强学院管理,建立正常的教育秩序,保证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,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第二条:凡按国家教育部,省教育厅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,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,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,按学院入学的要求和规定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,正式取得我院学籍。

第三条:新生入学必须持我院《录取通知书》和组织联系等相关证明,在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,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,须提前向学校请假,未请假或者请假超过所批准的延期期限者,取消其入学资格。

第四条:己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发给学生证和校徽,建立学生学籍档案。学籍档案内容包括:考生档案,学生登记表,成绩卡,操行评定,奖励或处分,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。学生学籍档案由学院管理,学生离校时交学生所在单位归档。

第五条:新生入学后,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。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,取得学籍。复查不合格者,由学校区别情况,予以处理,直至取消入学资格。凡属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,一经查实,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。情节恶劣的,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。

第六条:每学期开学时,学生必须按时返校,向辅导员报到注册。因故不能如期返校者,必须事先请假,否则按旷课处理,未经请假逾一周不返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
第七条:凡是取得我院学籍的学生,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,不得具有双重学籍。

第八条:学生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。操行方面,按对大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要求,依其实际表现每学期评定一次,具体考核办法按学院“学生操行考核暂行规定”执行。学业方面,按教学计划,教学大纲要求,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技能的运用能力。具体考核办法按学院“学习成绩考核办法”执行。

第九条:学生在一个学期内出现三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者,学院给予劝退处理,情形严重者给予退学处理。

第十条: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,不能坚持学习者,可以申请休学。

1.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,需停课治疗,病假达到一学期总时数百分之二十以上者;

2.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该休学者,由学校批准,可以休学。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。

3.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(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,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。学生休学两年内(含两年)给予保留学籍。休学经审查批准后,要办理离校手续,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。学生休学期间由家长负责管理。

第十一条:学生休学期满,应于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,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或同类专业相应年纪学习。休学超过两学期仍不能复学者,按退学处理。两年内入无后续专业按肄业处理。因病休学的学生,申请复学时,必须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,证明以恢复健康,并经学校同意,方能复学。

第十二条: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。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。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,经学生同意,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。

第十三条: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得转学。

1.入学未满一学期的:

2.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准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,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;

3.招生时确定为定向,委托培养的;

4.其他无正当理由的。

第十四条: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,予以退学。

1.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两次操行不及格者;

2.两门课程成绩记载为“零”分者;

3.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学校规定年限(含休学)未完成学业的;

4.休学期满,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不合格的;

5.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,患有疾病或者以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;

6.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;

7.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;

8.本人申请退学的。

第十五条:退学学生一经退学,不得复学。

第十六条:退学学生,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,档案、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
第十七条: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个学院的各项规定制度,纪律。

第十八条:学生上课、考试、实习、实验、课程设计、毕业设计(论文),学院规定的其他集体活动等均实行考勤。因故不能参加者,必须请假。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,均按旷课论处。

第十九条:学生旷课一天给予批评教育,旷课2-3天给予通报批评,旷课4天以上给予纪律处分,所旷课时数累计超过一学期总课时数的百分之十者,令其退学。


第二十条:学生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,填写请假条(病假同时附诊断书)。凡未填写请假条或不按规定请假均按未请假处理。

第二十一条:学生在宿舍的活动,按学院“学生宿舍管理规定”执行。

第二十二条:对在政治思想品德、学习成绩、班级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者,可评为“优秀学生”或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。

第二十三条:对学习成绩突出的学生可评为“学习标兵”,“学习标兵”每学期评定一次。“学习标兵”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1、期末考试总成绩名列全班第一;

2、期末考试各科总成绩均在优良以上;

第二十四条:对在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,表现突出,为学院或班级争的荣誉的先进个人可评为“校园活动积极分子”。“校园活动积极分子”评选比例视活动规模,参加人数具体规定。

第二十五条:对见义勇为、助人为乐、为学院争得荣誉、受到学生普遍赞誉的学生可评为“学雷锋标兵”,“学雷锋标兵”不按比例评选,不规定具体指标,不受学期限制。

第二十六条:对政治觉悟高、思想品德好、学习目的明确、态度端正、成绩优异、模范地执行高等学校学生准则者,给予表扬或奖励,表扬的方式有:口头表扬,通报表扬,发给证书奖品,授予荣誉称号等。

第二十七条:处分,对违反校纪校规的的学生,视其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处分分以下五种:1警告;2严重警告;3记过;4留校查看;5勒令退学,开除学籍。

第二十八条:对学生的奖励,处分资料真实完整的记入本人档案,并及时通报学生家长。

第二十九条:学生操行合格,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学习期满,成绩合格,准予毕业,发给毕业证书。

第三十条:学生毕业前累计有一门课程补考不及格(含“零”分记载的),经学校批准,可在其精力能够承担的条件下先于毕业学年重修该门课程,给一次补考机会,成绩及格者,准予毕业。

第三十一条:学生毕业前累计补考不及格课程一门以上者,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。结业三年内必须重修有关课程以后,方可参加本校期末考试,重修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及格,准予毕业。换发毕业证书。

第三十二条: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学满一年及上退学者(不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),由学校发给省教委统一印制的肄业证书,并出具已结业学科的成绩。

第三十三条:毕业,结业,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,经本人申请,学校核实后出据相应的证明。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

第三十四条: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二、细则

    学生干部行为规范

    为了加强校园文明建设,树立良好学风,培养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,根据《学生守则》内容要求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团总支,学生会特定学生干部行为规范:

    一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积极要求进步。

    二、讲究社会公德,维护公共秩序,遵纪守法。做到奖惩分明,不徇私情。

    三、尊敬师长,待人接物热情周到。不讲脏话、粗话、做到不谩骂、挖苦和取笑他人。

    四、关心集体,团结同学。主动帮助后进学生,要经常找同学谈心,达到互帮互学共同进步的目的。

    五、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,敢于同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。

    六、遵守学校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,并时时处处起到表率作用。

    七、积极主动并带动同学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。

    八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。讲话有理有据,办事力求从实际出发;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。

    九、勤奋学习,刻苦钻研。在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树立良好的学风。

    早操管理制度

    为了增强同学们的身体素质,提高早操质量,根据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以下制度:

    一、早六点必须准时到楼前集合,体委点名,如发现有无故旷操者扣3分,迟到扣1分,三次无故旷操者全校警告,累计三次迟到者按一次旷课处理。

    二、为提高早操质量,应做到快静齐。在体委整队与行进间如发现打闹、大声喧哗、队伍不整等情况扣班级分5分,个别给予警告,警告无效者按旷操处理。

    三、向体育部或本班体委请假无故离队者视早退处理,一次扣一分。

    四、如有病假必须提前一天交辅导员签字的假条,假条必须写明真实原因及请假销假时间。如有极特殊情况,应及时向体育部有关人员请假,请假条必须在当日中午前交。如查明假条虚假按旷操处理并给予警告处分。

    五、体育部人员如不按时到岗或组织协调不利加倍处罚。

    六、每月按出操情况评出先进集体,给予奖励并加20分。

    就餐规则


    一、按时(星期一、三、五)兑现餐券。(班级统一换餐券),售饭时严禁使用现金,不赊账。

    二、兑换餐券时,要当面点清,过后概不负责。

    三、遵守就餐时间,如有特殊情况(集体活动)不能按时就餐,必须提前三小时通知伙食科。

    四、维护就餐秩序,按先后顺序排队买饭,不得随意插队和拥挤。不准为他人代买,不买饭的学员不准在窗口逗留。

    五、就餐时不许打闹,不许大声喧哗,不许敲打餐具及公共设施。

    六、保持餐厅卫生,不准随地吐痰、乱扔果皮、纸屑,乱倒脏水,剩饭、剩菜要倒在污物缸内,严禁将剩饭、剩菜倒在桌子上、地上和水池内。

    七、爱护公务,严禁用脚踏餐桌、餐椅,不准将食堂公物带到宿舍或教室,违者按偷窃论处。

    八、勤俭节约、爱惜粮食、按量购买、防止浪费。要节约用水,做到人离水关。

    九、尊重食堂灶管人员,出现问题及时向食堂领班或伙食委会反应。提倡文明就餐,做到语言美,行为美。

    十、定期召开伙委会,反应学员的意见和要求,不断促进伙食工作。

    十一、伙委会有权按就餐人管理就餐秩序,处理就餐中出现的问题。学员有权对伙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。

    十二、违反就餐规则的学员,伙委会会同学生科严肃处理。

    学生宿舍管理细则


    一、寝室无人时,要关灯、关窗、锁门。

    二、晚9:40前必须归寝,无故不按时归宿或不归宿,给于通报批评。

    三、晚十点必须准时熄灯(包括台灯、电视等所有电器),熄灯后不许说话、不许在走廊或其他楼道内逗留。

    四、晚间无特殊情况不得单独外出,如有特殊情况要外出时,可向值班人员请假,并填写请假条。

    五、贵重物品,要妥善保管,现金要存入银行,现用现支。

    六、宿舍内不得私接电源,不允许使用电热器具和酒精炉。

    七、不得在宿舍私自留宿他人。

    八、不得在宿舍内酗酒、跳舞、赌博、违者送交学院保卫科。

    九、严禁学生自己换宿舍。

    十、严禁男女随意窜寝室或在异性宿舍逗留。

    十一、在宿舍内打架滋事者,严重者报学院保卫科处理,并给于纪律处分。


关于评选优秀团员、优秀团干部、优秀团支部的办法

一、评选条件

    优秀团员:政治立场坚定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关心支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;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,注重思想修养,自觉抵制各种消极、腐朽思想的侵蚀;团员意识、组织观念强,模范遵守团的章程,自觉履行团员义务,按规定缴纳团费,在学习、工作、生活等方面模范带头作用突出;学习目的明确、态度端正、勤奋刻苦、成绩优良;积极参加团的活动和各项集体活动,作用明显;团结同学,乐于助人,尊师爱校,文明礼貌。

    优秀团干部:符合优秀团员条件并在团内担任一定职务,热爱团的工作,认真钻研团的业务,热心为团员青年服务;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,能够创造性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,成绩显著;作风明珠,群众观念强,在团员青年中威信高。

    优秀团支部:支委会成员团结协作,作风正派、战斗堡垒作用突出,威信高;活动开展丰富多彩,富有成效,支部风气正,学风好,团员、青年积极上进、关心集体、团结互助、文明守纪,本年度内无受处分的团员。

二、评选比例

    优秀团员评选比例为团员总数的3%,优秀团干部评选比例按团员总数的1%掌握,优秀团支部评选比例为支部总数的1/4.

三、评选办法

    优秀团员、优秀团干部、优秀团支部每学年评选一次。每学年末进行评选,学年初开学第一周内由分院团总支将奖励表彰名单及有关材料(优秀团员、优秀团干部审批表、优秀团支部事迹材料)报学员团委审批备案。评选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,切实保障团员的合法权益。优秀团员、优秀团干部必须经民主选举产生,优秀团支部由团总支在广泛征求意见,全面衡量基础上确定并推荐。

四、奖励、表彰

    结合毕业典礼或开学典礼对优秀团员、优秀团干部、优秀团支部进行表彰,颁布证书、奖状及奖品。本办法解释权归院团委。

关于评选优秀学生干部、先进班集体的办法

    为了推动全校范围内的创优争先活动的开展,巩固校风学风建设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,树立先进性,学校每年评选表彰“三号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和“先进班集体”。

    一、评选条件

    三好学生: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;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,模范遵守校规校纪,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;热爱所学专业,学习刻苦,成绩优良;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达到《国家体育锻炼标准》;学习成绩在本年级前30%以内。

    优秀学生干部:品学兼优。热心为同学服务,有奉献精神;工作能力强,并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;能发挥骨干带头作用,团结同学,作风民主,办事公正,敢于同各种不良思想行为作斗争,学习成绩在本年级前50%以内。

    先进班集体:由良好的班风。班委会成员精干团结,由凝聚力、号召力;全体同学积极上进、关心集体、团结友爱、互帮互助;课余文化生活健康丰富;模范遵守校规校纪,本年度内无受处分的学生。

    二、评选范围和比例

    三好学生按学生数的3%,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数的4%评选;先进班集体按班级数的1/6推荐。

    三、评选方法和时间安排

    每年六月中、下旬,各专业按条件民主评选。暑假后开学一周内学校联评,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议定后,填写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先进班集体登记表。于9月1日前上报学生科(先进班集体附典型实际材料),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。

    四、奖励办法

    ⑴被评为校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先进班集体,办法证书或奖状,并给于物质奖励。

    ⑵获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称号,按规定加分。

    ⑶要大力宣传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事迹,激励全体学生奋发向上。

黑龙江省教育学院    
2005年5月20日